一、法律依據
《商標法》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、不予公告的商標,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。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。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,并書面通知申請人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,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,可以延長三個月。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二、法律時效
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
三、所需材料
A:自然人: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、駁回通知書原件
B:法人或其他組織:營業執照(或其他證件)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、駁回通知書原件
四、申請流程
1.評審受理書:二至五個月左右
2.復審決定書:九個月左右,具體以商標局進程為準